本部分第 5、6、9 章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第 2 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第 3 部分:检验细则。
本部分为 GB 4351 的第 1 部分。对应于 ISO 7165《消防 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 求》(1999 年英文版)。本部分与 ISO 7165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 GB/T 1.1 和汉语习惯对标准的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因我国没有灭 D 类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因此将 ISO 7165 中对手提式灭火器的灭 D 类火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予以删除;
——根据我国的资源情况,在 B 类火试验方法中,将 ISO 7165 中使用的商业正庚烷修 改为汽车用的汽油替代;
——删除 ISO 7165 中对使用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垫圈和“O”型圈的要求,修改为采用 我国对垫圈和“O”型圈的相关标准。 本部分代替 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397—1998《手提式 1211 灭火器》,GB 4398—1999《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 4399—1984《手提式二氧化碳灭 火器》,GB 4400—1984《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GB 4401—198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2—199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GB 12515—1990《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GB 15368 —1994《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本部分与 GB 4351—1997 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充装灭火剂的分类法中,将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合并称为水基型灭火器;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型号的编制方法;
——修改了 B 类火试验模型的编排方法,B 类火试验时,油盘全部不能埋入地面下;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的灭 B 类火的要求;
——增加了用于汽车、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振动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阀门的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灭火器提、压把的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灭火器固定架的要求;
——增加了对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要求;
——修改了手提式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手提式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全部为手提式 灭火器工作压力的 1.5 倍;
——增加了手提式水基灭火器电绝缘性能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识的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 92—1995《灭火器压力指示器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废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鸿翔、李跌伟、冯巧娣、陆聆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