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03.05
【生效日期】1998.03.05
【所属类别】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消防安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以下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含独资 、合资、私营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消 防安全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一级防火单位全面实施考评;对县(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进行抽查考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评价细则,组织内部的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考核评价领导小组,主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市消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经委、市劳动局、市消防局的领导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按本办法和考评细则进行考核。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局主管局长担任。市消防局负责制定操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定期逐级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所属防火重点单位考核评价一次,企事业单位由其直接主管部门每年考核一次。

  各直接主管部门对下考核,由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其职能机构提出方案,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核应采取听全面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抽查具体项目的具体部位以及平时掌握积累情况等方式。

  第八条 考核主要包括《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评价表彰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结束由各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先进、达标、不达标。企事业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达标先进;94分至90分为达标;89分以下为不达标。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含系统)总分90分以上为达标先进;89分至85分为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将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一级防火单位中达标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嘉奖;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评价结论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备案,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评价表彰,可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安全考核评价要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镇“绿叶杯”竞赛等活动的有关项目相结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