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9
【生效日期】2011-04-09
【所属类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全力确保春季防火期(3月20日至5月31日)消防安全。要建立健全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足够的人力、物力,夯实消防安全基础;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春季防火工作方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并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器材装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各类灭火器材完好、灭火药剂充足;对城镇可燃易燃建筑密集区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死看死守,同时,重点加强森林与城镇、村屯接壤地区的防火安全管理,严防“山火进村和家火上山”。

春季是我省火灾易发季节。为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及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各社会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工地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宿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气源的管理和重点部位、岗位、工段的看护,有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扎实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大风天火险等级预报,新闻单位要及时刊发气象、火险信息,并采取开辟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基层特别是重点单位,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大对放火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对迷信、报复、邪教组织放火等典型案件要组织力量迅速侦破、公开审理,对肇事者公开曝光、依法严惩;各街道、社区、村屯要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教育和引导居(村)民安全用火,配齐灭火器材,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各林场、农场、村屯要统一规划木材、柴草垛堆放地点,并安排人员适时开展消防巡查。

三、要突出做好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城乡防火“巡逻检查,高点(iao)望,抵近执勤,一线监护”要诀,凡五级以上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各级政府、街道、社区、村屯要及时发布禁火信号,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生活用火和明火作业;凡六级以上大风天和强火险天气,要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要特别加强对易发生连营火灾区域的监控,严格落实禁火限电措施;要组织发动居(村)民进行联防巡查,实行群防群治。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大风天扑救大面积火灾应急指挥部,做到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五级以上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发生的火灾,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火灾或连营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也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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