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成府发[2002]68号
【发布日期】2002-12-3
【生效日期】2002-12-3
【所属类别】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市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隐患。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成都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外,现将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基本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一、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及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

  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力、休闲场所。

  (二)客户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室内专业(市)场。

  (四)礼堂、大型展览、体育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五)摄影棚、演播室。

  (六)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医院。

  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建筑物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建筑物的电气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光型、电子显示型、普光自发光型)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建筑物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烟、排烟、通风、空气调节应符合规范要求;

  (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上岗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宾馆、饭店、旅馆、高层建筑业主必须配置避难器具和安全疏散辅助设施;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委托具有资格的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单位进行一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十二)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等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单位,应限期与成都市119指挥中心联网。

  五、消防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自觉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对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整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该停的必须停,该改的必须整改。

  (四)公共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取消各类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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