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1-17
【生效日期】2003-1-17
【所属类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2002年全省各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1号)精神,不断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沈阳市投入1.12亿元用于消防站、消防供水设施和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大连市投入1683.55万元购置消防车辆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鞍山、盘锦、葫芦岛3市分别投入1566万元、120 5万元和600万元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铁岭市在地方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还新建126个市政消火栓和1个消防站。据统计,2002年全省新建消防站13个,改建1个;新建市政消火栓2818个,新建消防水鹤39个;新增各种消防车辆10 5台,使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的矛盾进一步得到缓解。

  但是,目前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辆数量少,难以实现向社会作出的抢险救援承诺。二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随意性较大,不能按照现有的城市消防规划实施。三是有的地区还存在全年市政消火栓建设数量为零的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就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0]14号)精神,制定本地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城市消防规划,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对城市消防道路和市政消火栓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保证统一计划,共同建设。

  三、要加大城市消防建设的投入,适当增加消防投入在城建维护费中的比例,保证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适当采取低息贷款、减免费用等政策,鼓励和扶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针对本地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广开资金来源,为城市消防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四、各市要在按照计划弥补欠帐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消防规划,相应增建消防站、市政消火栓,增加消防车辆,增设火警调度专线。到2003年底,全省应新建消防站13个,市政消火栓2484个,增加大吨位水罐车34台,举高消防车15台,抢险救援车辆26台,每个城区消防站应至少配备一条语音调度专线和一条数据调度专线。要继续加强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在新建市政消火栓的同时,注重对现有被埋压、圈占、损坏的市政消火栓的修复,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市政消火栓维护使用管理规定,使其正常发挥作用。应增加大吨位消防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和个人防护装备,承担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的城市应增加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

  省政府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把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

  附件:

    1、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情况表(略)

  2、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略)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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