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兰政办发[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3-10
【生效日期】2003-3-10
【所属类别】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兰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兰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日 

兰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2003年2月21日)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督促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地遏制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使用功能日趋复杂,存在的火灾隐患也极为突出。为了彻底消除高层建筑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防止高层建筑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3月15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全市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1.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3.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

  (二)内容

  1.高层建筑的合法性。即建筑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和竣工验收;设在高层建筑内部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是否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高层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合法性。即高层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和竣工验收。

  3.建筑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主要包括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设置等。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主要包括自动消防设施、一般固定灭火装置、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器材设备等。

  5.消防水源及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建筑安全疏散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采用发布公告、宣传动员、申报登记、自查自改、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和复查验收等方法进行,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时间为3月15日-4月15日。成立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结合全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通过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大造治理声势。

  (二)申报备案和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为4月16日-6月15日。

  1.将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通过发文件、登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要求各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各单位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2.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专人受理申报,同时对申报的高层建筑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定,掌握情况,摸清底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备案的高层建筑单位,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备案。

  3.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各高层建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管理维修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通过讲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和《规范》要求,使其掌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4.各高层建筑单位要按照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自查自改,完善高层建筑各种消防设施,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三)集中治理和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6月16日-2004年12月31日。

  自查自改结束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高层建筑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要集中进行治理,对应当场整改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必要时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增加防火、防烟分区、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或固定灭火装置,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但又存在随时都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对经营单位,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吴继德副市长任组长,刘刚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何全意副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刘明安支队长任副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和各高层建筑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以保安全、促稳定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火灾隐患突出的问题。

  (二)认真动员,广泛宣传。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教育面,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动态,把握舆论导向,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高层建筑火灾的危险性和自防自救的重要性,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对专项治理中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对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要跟踪报道。

  (三)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检查人员落实,检查时间保证,全力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狠抓整改,依法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凡有条件整改的,加快整改进度。对整改不积极的要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坚决督促其整改。

  (五)继续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各单位要积极把《规定》的宣传贯彻与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专项治理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督促各高层建筑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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