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闽公通[2003]93号
【发布日期】2003-4-8
【生效日期】2003-4-8
【所属类别】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民政局:

  现将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社区消防建设的工作目标,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是不断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优化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基层政权组织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任务。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众消防组织的作用,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建设,努力强化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逐步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协作、公安消防指导、社区组织协调、社会广泛支持、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开创“管理规范、制度落实、职责明确、常识普及”的社区消防工作新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公安、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城市社区建设的战略任务,明确社区消防建设的工作目标,把加强社区消防工作作为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构筑安全稳定的社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主动地将社区消防工作的设想、建议和要求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政策,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争取专项资金投入,保障社区消防建设。

  二、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的运作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社区基层组织,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现状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网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立足社区现有组织机构,突出管理服务功能,寓消防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的建设。一是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筹划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开展消防管理服务活动,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宣传、消防器材配备、居民楼道可燃杂物的清理整治、消防车通道的疏通等消防安全问题。公安、民政、消防、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考核标准,对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二是在社区居委会普遍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制订《社区居民防火公约》,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工作;成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服务组织,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对居民电器设备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进行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为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三是利用社区警务室、小区治安亭和巡逻队,拓展其消防管理服务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火灾扑救。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专多能的社区志愿消防队伍。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消防队伍。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城市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发展由政府建站、购置装备,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或者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人员担负执勤任务。其他城市也要依托社区现有的保安、联防等队伍,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实现一专多能。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消防协会组织和社区消防服务志愿者队伍,将社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现有的消防组织力量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驻社区单位的协同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社区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收集和反映群众及驻社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社区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围绕社区消防工作任务,建立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和警示制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值勤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评比考核制度和应急措施。要建立社区消防档案,登记社区基本情况、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情况。要通过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形式,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社区单位和居民家庭。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负责,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发展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构筑社区消防安全屏障,控制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消防建设,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努力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制定社区消防规划,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社区消防规划,要把社区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小区配套建设,提请政府将社区消防规划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要结合新区开发和城区改造,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社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做到一步到位。对社区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有条件的社区,要在社区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自救逃生器材。驻社区各单位要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二)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社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将经常性、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纳入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广泛开展面向社区单位和居民家庭的群防群治防火检查活动。社区消防安全自检自查的重点包括:检查和制止车辆乱停放、搭建临时棚户、在主要干道设市场等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损坏消防的设施的行为;检查液化气、煤气、油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经营、使用场所,制止违章使用危险品的行为;清理整治居民楼梯部位的可燃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居民家用电器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加强对出租房屋 的防火巡查,制止儿童玩火。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驻社区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社区消防组织对小型场所、居民家庭进行的防火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楼院、通道的防火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区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公安派出所、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和发动社区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内设立各类消防公益广告牌,并利用文化窗口等设施,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室。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以家庭防火安全常识、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为主要内容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到当地开放的消防站进行参观学习。督促驻社区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的消防队(站)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面向社区的开放活动。并适当增加与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有关的活动内容。同时,社区内的公安消防中队要结合开展“六熟悉”以及灭火预案制定、消防实地演练等活动,深入社区开展防火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社区消防建设情况纳入社区建设总体情况进行考评。省里和各地要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社区,结合实际进行试点。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路子,推广先进典型,做到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全面铺开,不断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考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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