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通政办发[2003]80号
【发布日期】2003-4-18
【生效日期】2003-4-18
【所属类别】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根据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2003年4月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前几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成立由吴晓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蔡惠忠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姜建宁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倪建明局长、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曹谦慎支队长任副组长,市监察、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通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曹谦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督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整治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四、整治任务分工

  (一)文化部门负责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旅游部门负责容纳50人以上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含就餐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经贸部门负责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集体宿舍的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会负责幼儿园集体宿舍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集体宿舍和社区商住楼经营部分的专项整治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医院病房楼及其集体宿舍的专项整治工作。

  (九)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桑拿浴室、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重点

  (一)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

  (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设施设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病员、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志错误的;应急照明损坏或失效的;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太平门)没有安装推闩的;防排烟不符合要求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违章搭建、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校、幼儿、老人、病员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六、整治目标

  (一)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整改率达100%.

  (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七、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4月至8月底,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联合执法、督查总结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政府负责人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张贴宣传《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等形式,广泛动员。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市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抓紧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要设置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市专项整治办公室举报电话0513-5513580-27043),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7月10日前)。

  1.自查整改(5月底前)。单位根据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文化娱乐场所应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旅馆、宾馆、饭店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场、超市应向经贸部门,室内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应向工会,养老院和社区商住楼经营部分应向民政部门,医院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桑拿浴室、营业性餐馆和其他单位应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办公室分别设在当地消防大队内)报送自查整改情况。

  2.检查验收(7月10日前)。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收到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告后,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相关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去年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隐患,特别是2001年省级督办隐患和2002年省安委会通报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整改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对申报或普查发现的单位要逐一登记,切实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相应的台帐。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的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联合执法(8月10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检查验收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卫生等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整治。

  1.检查中发现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4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4.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去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方面存在隐患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应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应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整治期间完成整改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以及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防范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或基层政府批准后抓紧实施,并于隐患整改结束后报请批准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验收。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督查总结(8月底前)。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作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和总结,并在8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8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并做好迎接省政府督查准备。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