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5-19
【生效日期】2003-5-19
【所属类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为切实增强城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2002]1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消防工作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紧密相关,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本载体,日益成为个人、家庭与社会、集体、单位联系的重要纽带。充分发挥社区功能,依靠社区的组织机构开展消防工作,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实现各社区乃至全市的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社区消防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为我市经济繁荣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构筑安全稳定的社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主动地将社区消防工作的设想、建议和要求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征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争取资金、人员、设备等的投入。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社区消防工作,设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要与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把消防工作作为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志愿者队伍以及驻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积极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组织,完善机制,不断增强社区消防的综合职能

  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社区基层组织,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现状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组织,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人组织、有人负责、有人落实。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消防工作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对消防工作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组具体负责筹划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驻区单位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开展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管理服务活动,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消防器材配备、疏散通道可燃杂物的清理整治、疏通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专多能的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联防队伍。各区、县(市)要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消防队伍。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发展由政府建站、购置装备,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或者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人员担负执勤任务。此外,还要依托社区现有的社区警务、保安、联防等队伍,在小区治安亭和巡逻队的基础上建立24小时消防巡查队伍,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消防协会组织和社区消防服务志愿者队伍。要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建设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驻区单位的协同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社区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收集和反映群众及驻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决策、监督、讨论、决定社区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围绕社区消防工作任务,建立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和警示制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值勤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评比考核制度和应急措施。要建立社区消防档案,登记社区基本情况、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情况。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居民家庭防火档案数据库,对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形式,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社区单位和居民家庭。

  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每月要召开一次由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公安、民政、消防、街道组织要联合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考核标准,对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情况,特别是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设施建设情况,纳入社区建设总体情况的定量考评内容,促进社区建设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三、明确任务,分工负责,确保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社区消防工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构筑社区防火屏障,控制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明确发展方向,推动社区消防建设走向社会化、产业化和网络化。在坚持政府领导、社区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明确驻区单位和居民是社区消防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驻区单位和居民的联系,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了解驻区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安全需要,找准利益的共同点,使驻区单位和居民树立强烈的驻区意识,支持配合社区的消防建设,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来解决社区建设资金、设施、器材不足的问题。在与社区居委会共建消防服务的基础上,在开展各项消防服务活动中,制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也可以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来解决社区消防建设经费等问题。

  (二)制定社区消防规划,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社区消防规划,要把社区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小区配套建设,并提请政府将社区消防工作规划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

  要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结合新开发区和城区改造,新建社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做到一步到位。新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给水系统等防火措施要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社区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要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自救逃生器材。要结合旧城区改造,尽快补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欠账”。

  (三)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社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将经常性、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纳入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开展面向驻区单位和居民家庭的联防联治防火检查活动。社区消防安全自检自查的重点包括:检查和制止车辆乱停乱放,乱建、乱搭、乱设居民庭院棚户,在主要干道设马路市场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加强对液化气站、油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制止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的行为;清理整治居民楼梯部位的可燃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居民家用电器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防火巡查,制止儿童玩火,防止放火案件。社区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要求是: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和驻区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社区消防组织对居民家庭进行的防火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楼院、通道的防火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解决不了的消防问题和火灾隐患,要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四)加强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消防安全素质。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能,广泛动员社区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在社区内广泛设立各类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画廊等,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标志等,营造消防宣传氛围。要利用社区文化宣传机构、场所和窗口等设施,如社区图书室、活动室等,增加消防宣传内容。要组织社区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室和场所。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以家庭防火安全常识、家庭火灾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定期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到本地开放的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并在驻区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组建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并在社区群众中广泛招募和聘请“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员”,建立起维护社区消防安全的志愿者网络。要结“4.17”、“5.6”、“11.9”消防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咨询、消防文艺演出、发放消防宣传材料等活动。各消防队(站)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与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有关的活动内容,定期面向社区开放,组织社区居民定期到消防队(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训练,增进消防知识的了解,使消防宣传贴近市民群众,贴近社会生活,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突出自身特色,以解决社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建设,逐步扩展,逐步完善。

  (一)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面实行社区消防自治。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涉及民政、公安、消防、城建、工商、文化、教育、新闻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消防、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定期协调沟通的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搞好协调配合,保证社区消防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对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及时指导、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指导社区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和基础建设,研究解决在社区消防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发现和推广工作经验。扶植街道、社区居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业和社会福利事业,主动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三)要加强社区的警务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托社区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把消防工作纳入民警岗位职责,将社区消防纳入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实行治安、消防合署办公和一体化管理。

  (四)要抓好典型示范单位的培育工作,以点带面,分类指导。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2003年6月前,各区、县(市)要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社区,结合实际进行试点,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路子,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要求真务实,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推动社区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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