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济政办字[2003]79号
【发布日期】2003-5-30
【生效日期】2003-5-30
【所属类别】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1998年以来,我市先后投入资金近5000万元,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全市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显著增强。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显现。为加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指导原则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遵循“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具体可按照“谁开发改造、谁规划建设”的办法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并纳入。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标准要求

  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公共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装备、消火栓和消防道路,其规划建设的标准是:

  (一)消防站的设立。城区每4平方公里的区域应建设1个小型消防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每7平方公里的区域应建设1个标准消防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人口50万以上(含)的区域应建设1个特勤消防站,建筑面积为2600-3500平方米。

  (二)消防装备的配备。小型消防站配备中低压水罐消防车2部,标准消防站配备中低压水罐消防车2部及供水、泡沫(或干粉)、举高消防车各1部,特勤消防站在标准消防站的基础上增配救援、排烟消防车各1部。消防站的通信装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抢险救援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消火栓的设置。消防供水管网铺设和公共消火栓设置应同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消火栓沿道路设置,间距不超过120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设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按照《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执行。

  (四)消防道路的设置。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的建筑物,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上空4米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大型堆场、储罐区等较为重要的场所,应留有环形消防通道和供大型消防车操作及人员疏散的场地。集贸市场、大型居住区等也应留足消防通道,保证消防车辆畅通。

  三、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规划、城管、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切实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到实处,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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