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成办发[2003]80号
【发布日期】2003-6-6
【生效日期】2003-6-6
【所属类别】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建设成都“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系统可对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报警、运行、操作等工作状态实施有效监控,是促进单位强化内部防火管理,落实岗位责任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该系统的重要作用,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该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建设安装范围。依据建设部的要求,根据《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四川消防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02]68号)精神,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二、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尤其是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场所,都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中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要将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消防设施一并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要把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建设纳入消防建筑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单位要加强自动消防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完好使用。

  三、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建设方案上报消防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四、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今年年底前先在部分单位建设并开通该系统,明年在全市逐步推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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