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扬府办发[2003]80号
【发布日期】2003-6-24
【生效日期】2003-6-24
【所属类别】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扬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以及2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8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决定于今年5月至10月上旬,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为对象,以消防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前几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和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荣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殷圣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汤希来,市公安局副局长樊履根任副组长,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公安、园林、技监、宗教、文管会、消防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市消防支队设专项治理指导办公室,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赵红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经贸、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治理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

  四、治理重点

  (一)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

  (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设施设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病员、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太平门)没有安装推闩的;防排烟不符合要求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违章搭建、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病员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五、治理目标

  (一)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整改率达100%.

  (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5月至9月底,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联合执法、督查总结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2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政府负责人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广泛动员,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对象、重点和要求。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广电、工商和旅游等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抓紧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各地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8月5日前)。

  1、自查整改(6月底前)。单位根据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商场、室内市场要分别向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2、检查验收(8月5日前)。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收到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告后,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相关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去年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隐患,特别是2001年省级督办隐患和2002年省安委会通报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整改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对申报或普查发现的单位要逐一登记,切实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相应的台帐。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的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联合执法(9月5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检查验收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重点第(三)条第4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3、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4、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去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方面存在隐患,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应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应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整治期间完成整改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以及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防范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或基层政府批准后抓紧实施,并于隐患整改结束后报请批准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验收。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督查总结(9月底前)。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作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作出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9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届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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