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
【发布日期】2003-6-24
【生效日期】2003-6-24
【所属类别】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隐患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多建(构)筑物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据调查,全省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和所在的28744幢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中,就有20855幢属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占总数的72.6%。许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先天性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

  1、整治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整治。

  1、整治的范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属或所在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2、整治的内容:

  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三、方法步骤

  治理工作要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工作总结5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27日至7月6日。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迅速进行部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在7月7日前向社会发布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设立的举报电话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对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认真落实。

  (二)自查整改。7月7日至7月31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的自查整改工作。实行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抓好落实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负责,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商贸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由经贸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部门负责,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由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自查整改工作,由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人员密集场所治理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抓好落实。

  7月31日前,各人员密集场所及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责任单位应向当地按治理职责分工负责的主管部门作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8月1日至8月25日。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分,甚至依法予以处罚,并同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自己负责的行业或者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于8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各地要适时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推进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

  (四)抽查监督。8月26日至10月10日。各级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并邀请当地工会参加,对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4、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治理:

  (1)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对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对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至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对使用性质为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建(构)筑物,要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对其它建(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消除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消防、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本着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补办消防审批手续。

  (3)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未经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应当责令消除火灾隐患;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或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结论性意见。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在抽查监督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的抽查监督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10月25日。各地抽查监督结束后,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发现治理工作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认真做好工作,迎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督查组对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抽查,实实在在地完成专项治理任务。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整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要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解决消防隐患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问题,切实落实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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