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漳政[2003]综87号
【发布日期】2003-6-30
【生效日期】2003-6-30
【所属类别】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蓝田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6月底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为主要对象的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由各级政府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及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许少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肇基(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水城(市公安局副局长)

  方汉平(市安监局局长)

  连长华(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吴盛国(市经贸委副主任)

  林亚平(市总工会副主席)

  康溪顺(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剑津(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祝发(市文化与出版局副局长)

  林亚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 臻(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天来(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赵金花(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瑞田(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主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黄国彬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公共安全监督科郑志强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监察局、建设局、工商局、总工会、经贸委、教育局、文化与出版局、卫生局、民政局、旅游局、消防支队指定专人组成。

  三、范围和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

  1、整治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将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告之顾客,并形成制度。

  (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整治。

  1、整治的范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属或所在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2、整治的内容:

  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四、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传达贯彻、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工作总结5个阶段进行。

  (一)传达贯彻阶段(6月底至7月6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动员,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应在7月7日前向社会发布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举报电话号码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治理工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对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认真落实。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7日至7月25日)

  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的自查整改工作,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抓落实。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院的自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养老院的自查整改工作;经贸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经贸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整改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娱乐场所的自查整改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自查整改工作。违法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自查整改工作,由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

  各人员密集场所及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责任单位必须在7月25日前向当地按治理职责分工负责的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6日至8月20日)

  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并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所负责行业或者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于8月15日前向当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各地要组织新闻媒体适时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对其自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

  (四)抽查监督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监察、安监、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4、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治理:

  (1)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要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对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对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2)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至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对使用性质为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建(构)筑物,要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对其它建(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消除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消防、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补办消防审批手续。

  (3)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未经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应当责令消除火灾隐患;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或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结论性意见。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8、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9、在抽查监督过程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的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10月1日至10月15日)

  各地抽查监督结束后,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发现治理工作中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和为我市“工业立市”发展战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和厌倦情绪,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坚强合力。各县(市、区)公安、安监、监察、工会、经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需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建筑,要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按时完成审核验收手续。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实行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巩固以往专项治理成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消防隐患“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问题,真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各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严格依法办事,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依法治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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