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绵府办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7-8
【生效日期】2003-7-8
【所属类别】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办《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安办《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41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条件,努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 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 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 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 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从2003年7月至10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7月11日-8月26日)。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切实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7日-9月15日)。

  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同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抽查监督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 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阶段(9月26日-10月10日)。

  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大造声势,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期间,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广泛动员单位业主、员工及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消防举报投诉的网址和电话号码,充分利用消防举报投诉这种形式,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

  (三)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4 个方面内容和8 个方面抽查监督要求,认真督促单位业主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其他方面的火灾隐患,尤其是2002 年全省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中,各地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间距、消防车扑救作业面等方面尚未整改的隐患,也要列为这次专项治理的内容,一并督促单位业主认真进行整改,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五)认真搞好总结,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研究专项治理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每一阶段结束,各地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下一阶段任务。尤其是在自查自改阶段,要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工作,不走过场。要及时总结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好的作法和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切实建立起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情况和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于10 月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公安局、市安办。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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