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丽政办发[2003]56号
【发布日期】2003-7-24
【生效日期】2003-7-24
【所属类别】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7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孤儿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八)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以往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监督举报电话:96119,接受群众举报有关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火灾隐患的问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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