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穗府[2003]42号
【发布日期】2003-7-31
【生效日期】2003-7-31
【所属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的通告

为消除“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的“城中村”及其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整治。

  二、本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的重点是在下列原“城中村”范围内的社区或尚未改制的行政村:

  荔湾区(共1个):西郊村;

  海珠区(共7个):石溪村、三滘村、沥滘村、凤和村、桂田村、五凤村、瑞宝村;

  天河区(共9个):冼村、棠东村、登峰村、石牌村、林和村、沙东村、棠下村、杨箕村、猎德村;

  黄埔区(共5个):下沙村、横沙村、文冲村、茅岗村、双沙村;

  芳村区(共6个):山村村、五眼桥村、茶漖村、坑口村、鹤洞村、花地村;

  白云区(共14个):三元里村、同德村、螺溪村、瑶台村、柯子岭村、棠溪村、远景村、棠涌村、萧岗村、横沙村、沙凤村、同和村、京溪村、槎龙村;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4个):玉树村、笔岗村、火村、刘村。

  上述“城中村”及其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整治应当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整治计划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安排。

  三、“城中村”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整治: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与其他车道连通,平行道路的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米,其净高不应低于5米,净宽不应少于6米;

  (二)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四、“城中村”出租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整治:

  (一)提供给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

  (二)厨房应单独设置,房间墙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三)应设有直通楼房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应设有2座楼梯;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按照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配置1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出租屋的业主是出租屋整体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担消防安全整治责任。

  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

  六、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城中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城中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检查,对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七、出租屋业主及承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负有“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责任的单位不积极履行消防安全整治责任,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其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通告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建设、民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