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2003-8-4
【所属类别】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第三条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制定社区消防规划,并提请政府将社区消防工作规划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社区内均应配置公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七条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社区要建立和发展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或者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人员担负执勤任务。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社区,要依托现有保安、联防等队伍,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指导、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其它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四)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五)负责督促社区单位新、改、扩建设施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定期组织社区单位和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八)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由居委会主任担任主要领导,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办法,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四)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良好;

  (五)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学生放假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活动室、社区广场、居民楼道等社区现有设施,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警示牌等,大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活动,营造社区消防氛围,普及消防常识;

  (七)建立社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灭火演练。

  第十二条 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社区消防工作组织要对社区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每周对管理单位至少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社区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状况;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四)燃气、火源、电源、消防水源的管理情况;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本社区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三条 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悬挂张贴社区消防示意图、社区消防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消防业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及社区工作组织机构档案;

  (二)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三)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四)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五)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档案;

  (六)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七)社区居委会与各居民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九)消防会议记录;

  (十)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十一)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对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甚至造成火灾事故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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