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3]42号
【发布日期】2003-8-13
【生效日期】2003-8-13
【所属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建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协调机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充分的动员和部署,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各个阶段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尤其是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行业,要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二、要将专项治理同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结合起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治理工作从现在起至10月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8日前)为组织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第二阶段(8月19日至9月19日)为自查自改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专项治理的目标、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查自改。第三阶段(9月19日至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在9月25日前牵头组织对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将在9月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的专项治理进行抽查。第四阶段(10月1日至10日)为工作总结阶段,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情况分别函告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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