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烟政办发[2003]93号
【发布日期】2003-8-14
【生效日期】2003-8-14
【所属类别】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据建设部门统计,自2002年以来,全市共开工建设建筑工程2500多个,建筑面积1000余万平方米,验收工程900余个,但其中大部分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直接危及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2号文件),通知通报了1998年《消防法》实施以来全省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其中我市占548处,总数量居全省第六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认清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危害性,切实树立大局意识和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本着“谁审核、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现象,确保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各地政府必须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今后,公安消防部门在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竣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消防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质量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安监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共同把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明确目标,逐步规范。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对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新建、改建、扩建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消防部门要督促其在9月底前将隐患整改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否则,当地政府要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各类证照,并责令其停业整改。今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和办事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不允许再发生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现象,否则,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发证部门的失职责任。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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